《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于2011年7月29日经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1.主要内容
2.解读
1.主要内容
第一条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推进法治湖南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对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
第四条法制宣传教育的基本任务是普及宪法和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教育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的自觉性。
第五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合、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根据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内容,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领导,根据不同时期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宣传法律法规,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典型和经验;承担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有关具体工作;协调、指导、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组织本单位、本系统工作人员学习规定的法律知识,根据国家和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安排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类主题活动,并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
第九条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向公民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使学校的法制教育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教员、有课时。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对管理的市场经济主体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其学法守法,提高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
第十四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特点,加强对职工、青少年、妇女、残疾人等群体的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栏、墙报等形式,对辖区内的村(居)民、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新闻网站应当制定法制宣传规划,开设法制宣传教育栏目、节目,加强法制新闻报道和典型宣传,播(刊)法制宣传公益广告。
国家机关网站及其他网站应当结合本网站特点向公众宣传法律知识。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中小学校应当确定一名学校负责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或者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各级各类国家工作人员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教学计划和培训规划。
第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考核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第十九条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用法考试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组织的学法用法免费考试。考试成绩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录用公务员,应当将相关法律知识列入考试内容。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以及代表视察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对无故不参加年度学法用法考试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参加补考。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2.解读
2011年7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9月1日正式实施。从立法意义上说,《湖南省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的出台,提升了我省法制宣传的法律地位。《条例》颁布后,我县各级普法部门都要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这部法规,促进各级党委、政府及法制宣传教育职能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条例》,促使我省的法制宣传教育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变为依靠法治手段推进,推动我县法制宣传教育顺利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一、《条例》为我省法制宣传教育长期、稳定、持久、广泛地开展提供了法律制度层面上的保障。从“第一个五年普法规划”到“第五个五年普法规划”的实施,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主要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和政府机构改革后“三定”方案赋予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及法制宣传教育职能部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责权利义务更规范、更持续稳定、更具体和可操作性,并有了法律强制力作保障,解决了我省法制宣传教育缺乏稳定性和法律规范问题。
二、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的职责,《条例》第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制定和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年度计划;宣传法律法规,总结推广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典型和经验;承担依法治理和法治创建有关具体工作;协调、指导、检查考核本行政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以及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其他工作。
三、法制宣传教育体现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共同责任。法制宣传教育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一项基础性工程,因此,政府对这项工作的主导性就显得尤为重要。《条例》据此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规划,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条例》明确了各主要行政部门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职责:
第一,要求本系统工作人员学法用法,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特别是对司法、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尤其要加强学法,同时,应当结合司法、行政执法活动,向公民宣传相关法律知识。
第二,具有社会事务管理权的部门如公安、民政、人口与计划生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失业人员、进城务工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经济管理部门(如工信局、工商局、国资局、税务局、质监局、安监局等)应当对管理的市场经济主体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教育,督促用人单位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题材的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演出、出版和播映工作。
第三,明确了乡镇(街道)、村(居)在法制宣传教育中的责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人员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宣传栏、墙报等形式,对辖区内的村(居)民、流动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第四,新闻媒体是法制宣传的主要平台,也是公众接受法律知识的最主要渠道,通过媒体普法,效率高、成本低,所以《条例》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必须承担法制宣传的社会责任: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新闻网站应当制定法制宣传规划,开设法制宣传教育栏目、节目,加强法制新闻报道和典型宣传,播(刊)法制宣传公益广告。同时,国家机关网站及其他网站应当结合本网站特点向公众宣传法律知识。第五,工、青、妇、残等社团也赋予相应的职责。政府主导,全社会参与,有利于形成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局面。
《条例》既然已作出明确规定,以上就是各单位的法定职责,不履行就是不作为,就要被问责。
四、社会组织和普通市民在法制宣传教育中应积极发挥作用。《条例》第二条规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法制宣传教育是政府的责任,但也需要全社会的参与。从近几年的实践来看,由律师、法律工作者或热爱法制宣传教育的个人来参与普法也是社会参与的一种形式,我市的普法讲师团、农村和社区普法志愿者和关工委义务法制宣传队等,就是利用社会力量参与普法的典型。
五、《条例》对领导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提出了要求。《条例》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单位负责人集体学法制度”。第十九条规定“实行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学法用法考试制度”。根据相关文件规定,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公立医院医生、护士、大中小学教师等。他们的法律素质得到提高,才能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才能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促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全面贯彻落实。落实法制宣传教育考试制度是检验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效果的一个很好方法。《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对国家工作人员参加年度法律知识考试作了强制性的规定。
六、学校法制宣传教育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第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法制宣传教育列入各级各类学校教学内容,使学校的法制教育做到有计划、有教材、有教员、有课时。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应当通过课程教学、专题教育、课外活动等途径,对学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中小学校应当确定一名学校负责人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或者聘请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法制工作经验的人员兼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多年来,津市教育局积极配合市依法治市办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目前100%的中小学校都聘请了兼职法制副校长,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正走人规范化,现在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更加有效地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七、《条例》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评估作为一项法律制度进行了规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制宣传教育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考核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各单位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实行年度和阶段性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以及代表视察等形式,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监督检查。
八、《条例》在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经费投入上作出明确规定。《条例》第六条规定“将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法制宣传教育从其性质来看,是一项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有义务运用各种资源,公开、免费向公众告知法律、法规和相应政策,社会公众接受法制宣传服务是无偿的。因此,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有相应的经费和宣传设施保障。从长期的普法实践来看,保证法制教育所需经费是搞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条件。我市市、乡政府都把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纳入了财政预算,各部门、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也都拨出专项经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还要不断加大投入,保障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因此,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宣传设施建设的投入,并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经费落实到位意义重大。同时,要正确理解“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免费考试”的含义,个人认为,普法考试对干部个人来说是免费的,但并不排除考试主管机关对其所在单位收取必要的资料费、培训费,理由有两条:其一,《条例》对政府保障普法经费作了规定,也对各单位保障普法经费作了规定,如果全市所有干部资料费、培训费全部由政府大包大揽,各单位还要普法经费干什么?其二,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所需经费紧靠财政投入是远远不够的,我市乃至全国各地的实践都证明了这一点。因此,不仅普法考试要凑集经费,开展全市性的大型普法宣传活动同样需要各单位出钱出力,“集中力量办大事”历来是法制宣传教育所奉行的工作原则。
九、《条例》对不履行法制宣传教育职责将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作出规定。《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不履行本条例规定或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对无故不参加年度学法用法考试的国家工作人员,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所在单位责令限期参加补考。这一刚性条款,为《条例》的了顺利实施提供了保障,使法制宣传教育从软任务变为硬措施,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任务的完成,具有较强的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