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保密局印发《派生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派生定密的概念、定密权限、主要情形、定密程序等作出规定。今天,“保密观”结合《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您解读派生定密的8个关键知识点。
一、派生定密和密点的概念
《办法》第三条规定,派生定密是指机关单位对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依法确定、变更和解除的活动。
密点是国家秘密最小单元,准确标注密点是规范派生定密的重要抓手。《办法》第四条规定,密点是指决定一个事项具备国家秘密本质属性的关键内容,可以与非国家秘密以及其他密点明确区分。
二、派生定密不需要有定密权
《办法》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明确派生国家秘密的确定不受定密权限限制。无法定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已定密事项,派生国家秘密。具有较低定密权的机关单位可以因执行或者办理较高密级的已定密事项,派生超出本机关单位定密权限的国家秘密。
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本机关单位的派生定密责任人,履行派生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的责任。
三、派生定密主要有4种情形
与已定密事项完全一致的。该情形主要是指,机关单位全文转发、摘抄、引用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其他机关单位涉密文件内容,按照已定密事项确定国家秘密。
涉及已定密事项密点的。该情形主要是指,机关单位转发、摘抄、引用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其他机关单位涉密文件密点内容,要按照密点确定国家秘密。对转发、摘抄、引用内容是否属于密点不明确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请示或者函询。
对已定密事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的。该情形主要是指,机关单位对上级机关单位或者其他机关单位涉密文件内容进行概括总结、编辑整合、具体细化,按照已定密事项确定国家秘密。
原定密机关单位对使用已定密事项有明确定密要求的。该情形主要是指,机关单位对涉密文件传达、转发、摘抄、引用等使用环节提出明确保密要求的,按照要求确定国家秘密。
四、派生国家秘密确定要求
确定密级。机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已定密事项确定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对已定密事项明确密点及其密级的,要与所涉及密点的最高密级保持一致。
确定保密期限。机关单位要按照已定密事项保密期限确定派生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对已定密事项明确密点及保密期限的,要与所涉及密点的最长保密期限保持一致。已定密事项未明确保密期限的,可以征求原定密机关单位意见后确定并作出标注,或者按照保密法的规定执行。
确定知悉范围。机关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确定派生国家秘密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原定密机关单位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五、派生国家秘密确定程序
派生国家秘密确定的程序和国家秘密确定的程序一致,即承办人要依据已定密事项或者密点,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定密责任人要对承办人意见进行审核,作出决定。
派生定密要作出书面记录,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和定密依据。定密依据要写明依据的文件名称、文号、密级、保密期限等。
六、派生国家秘密变更、解除要求
变更、解密的主体。产生派生国家秘密的机关单位是变更、解密的主体。
变更、解除的条件。机关单位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没有变更或者解密的,派生国家秘密不得变更或者解密。
变更、解除的要求。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已经变更或者解密的,派生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要及时作出相应变更或者予以解密。
变更、解除的建议。机关单位认为所执行或者办理的已定密事项需要变更或者解密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提出建议。未经有关机关单位同意,派生国家秘密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密。
七、派生国家秘密变更、解除程序
承办人依据已定密事项或者密点的变更、解除情况,提出派生国家秘密变更或者解除意见,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作出书面记录。书面记录应当注明承办人、定密责任人、已定密事项或者密点的变更或解除情况,以及解密后作为工作秘密管理或者予以公开等。
八、函询答复程序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已变更或者解除,以及派生事项是否涉及密点等情况不明确的,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请示或者函询,原定密机关单位要及时予以答复。